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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在申请的国际阶段,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规定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局提出。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还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规定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院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没提出。上述程序称为国际阶段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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