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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人资格是指商标注册的原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所以只有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才能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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