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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关于署名权的客体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作品观点”和“人格利益观”两派论点。
我赞同后者,因据普遍认识,人格权益保护的实为特定的人格利益;署名权虽属民法中所称“人格权”,但并不属于身份权益,故其自然需有某类利益作为依托。
此种利益何在?即为“作者与作品间的关系”,具象来看,便是作者对自身身份公开与否及公开程度的自主决定。
这正是作者个人隐私权的表现之一。
事实上,人格权益乃民事主体天然拥有并由法律赋予的人身权利范畴。
所以,在某些角度下,署名权可被视作中国著作权中的人格权类型。
署名权是唯一能够明确暴露作者身份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核心价值之一且无可替代。
这种权益不可转让,即便著作权发生转移,作者依然是原来的那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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