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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每位自然人均享有独特的肖像权,这便意味着其有权依法自主创作及使用自身的肖像形象,亦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
然而,无论是任何的组织机构还是个别的个人,都不能采用诸如丑化、污损,以及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伪造等不当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明确批准和同意,任何人都不被允许制作、使用、公开或授权他人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另外的情况。
此外,如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作为肖像作品版权所有者的个人也不得擅自将该作品以发表、复制、发行、租赁、展览等方法使用,或是向公众公开。
但以下这些情况,只要是合理实施的,则可不必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1)在为了个人的学习、艺术鉴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必需的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展示过的肖像;
(2)为了展开新闻报道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在必需的范围内必须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在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的背景之下,不可避免地需要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确保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必须要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并进行其他适当的行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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