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条评论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1.对以谋求利益作为最终目地,同时利用互联网以及移动通信终端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以及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等视频文件的犯罪行为,如果数量在十个以上,则应按照规定予以制裁;
同样,如果是淫秽音频文件的数量超过五十部,或是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超出了一百份以上,那么其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超过五千次以上,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另外如果淫秽电子信息的注册会员人数超过一百人,并且通过这些信息获取广告收入或者会员注册费或其他费用,违法所得高达五千元以上的话,也将依法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而给予相应的刑事惩罚。
2.针对那些以谋取利益为手段,利用声讯台来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被指控向缺乏足够判断能力的一百人次以上传播淫秽信息,并且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甚至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者,就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