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条评论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若翻唱者纯粹为教育之目的或个人审美享受等非营利性质之活动,并在其演唱过程中明确标注出原作者,而未取得此作品版权所有者准确许可前,则该种情况不视为侵犯版权法令。反之,如翻唱者目的涉及经济收益,并在未取得对应作品著作权所有者合法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翻唱行为,通常可被认定为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