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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关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便是此类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制作方。
一方面,对于演员的演出,他们也享有充分的权益。
具体来说,演员对于自己的表演具有以下几种权利:
首先,可以主张他们的表演者身份得到明确;
其次,他们有权保护自己在表演过程中所塑造出的形象不会受到扭曲与伤害;
再次,他们可以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现场直播或者通过公共传输渠道传送他们的表演,同时收取相应的酬劳;
此外,他们也拥有将自己的演出录制下来,并允许他人进行录音录像的权力,同时也是可以收取报酬的;
最后,演员还有权授予他人复制、发行、租赁记录有自己表演内容的音像制品,并且同样能够收取相应的报酬;
以及,演员能够许可他人通过数字网络方式广泛传播自己的表演,同样得以收取报酬。
另一方面,如果电视台想要播放他人制作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必须先经过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同意,并且付出相应的费用。
针对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电视台还要额外获取相关的著作权许可,并且照样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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