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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出版、制作、发行或出租任何复制品时,若未能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来证实其行为具有合法性,那么该复制品的出版商、制作者和发行商以及电影作品或使用相似于拍摄电影的方式创造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租赁方,都将无法证明自己所发行或出租的复制品拥有合法来源,从而需要对相应法律责任负责。
换言之,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复制品,只要涉及到复制、发行或出租,就必须获得合法的授权。
发生复制品侵权事件时,侵权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诸如停止侵害他人权益、消除不良影响、向受害人致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若该侵权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勒令侵权者立即终止侵权行为,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同时罚没与销毁相关侵权复制品,并且可以对其处以相应罚款;
在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况下,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进行查封。
如若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则有关机关将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若某些出版物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利,那么作为出版商的责任人应该根据自身的过错大小、侵权程度以及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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