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条评论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通常来说,盈利性的商业化利用都属于侵犯版权法的行为,然而当创作者公开地展示自己的作品并表示希望作品能广泛流传于社会之中时,法律便会准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无须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便可使用他们的作品,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版权人的个人意愿,而规定这样的合法许可,正是我们设定录音制品制造法定许可所依据的核心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我们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即某个作者在他们的作品被录制为音乐制品后,不再愿意将作品进行传播,一位作曲家可能会觉得他在20世纪60年代发表的那部分歌曲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完全体现出他的真实创作水准,如果这些作品被录制和播放,势必会对他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他便有权提前声明禁止其他人对他的这些作品进行使用。
为了珍视作者的自主选择权,维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利益,在明确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的同时,立法部门还特别注明了“倘若版权所有者已经发表声明,禁止对其某部作品进行再次制作成录音制品的话,那么录音制品制造者就不能依据法定许可的规定来进行相关的生产活动,否则就符合了侵犯版权法的定义。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