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域名并不被视为著作权的一种。
首先,这类标识通常指代互联网上特定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群集合体的名称,这些名称由一系列以小数点为分隔符的字母和数字组成。
当数据进行传输过程中,域名的目的便是向计算机定位标识,同时也用以指示终端用户所处的地理位置。
然而,原始的IP地址因其不易查询且无法显示出地址所属组织的全名及性质等特点,成为了域名诞生的背景,从而实现人类对网络世界更方便快捷的访问,无需深度记忆那些机器能直接读取的IP地址表述形式。
其次,著作权,作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类作品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综合称呼,在我国则等同于版权的意义。
最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域名争议的案例时,如果具备下列各项条件,那么便可判定被告登记或使用该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当竞争:
(1)原告申请保护的法律权益必须是合法且有效的;
(2)被告持有的域名及其核心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简单复刻、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存在高度相似性,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解;
(3)被告本身对该域名及其核心部分既没有所有权也找不出合理的理由进行注册和使用;
(4)既然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抱有恶意动机,那么就理应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