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若被告将他人依法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并在同类或相类似商品上过度突出使用,以至于相关大众极易对此产生错误认知的情况下,此种行为便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他形式的侵害。
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需满足四大要素:
首先,被告必须具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
其次,被告所选用的字号文字应与注册商标保持高度相似性或完全相同;
再次,这一字号应在同类或相类似商品上被过度突出使用;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足以导致市场的混乱和误解。
(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经营者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都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同时还须遵守业界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
要判断被告是否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被告是否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其次,被告企业名称中所使用的字号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再次,在先注册商标以及被告企业名称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如何;最后,这种行为是否足以引发市场的混乱和误解。
所谓主观恶意,即是指被告明知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存在,却为了攀附该注册商标的商誉,而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选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商标等商业标识是影响并引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当某一商标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之后,它对于消费者选择和辨识商品来源的影响力将会更为显著。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