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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任何从事药品制造与销售的企业,均有资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由所在的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以及《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作为附件材料。
2、对于已注册商标并规定其可用于某些药品的生产商来说,如果在其核准使用的药品目录内新增产品种类,则允许继续沿用该注册商标,但是,必须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及所在区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详细列出每种药品的全名及其生产批准编号,同时还需注明所使用的商标名称以及注册证号。若新增的产品种类超出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范围,那么就必须重新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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