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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侵权行为地与原告所在地并非必然相同。
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通常来讲,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皆具备管辖权。
倘若原告选取原告所在地当作侵权行为地,那就得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形,去判定是否满足法律要求。
比如,在部分网络侵权案件里,侵权结果发生地难以明确界定,然而原告所在地与侵权行为存在着某种关联,这般情况下,原告所在地便可被视作侵权行为地。
不过在大多数普通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才是更为常见且重要的侵权行为地。
总之,绝不能片面地认定侵权行为地就是原告所在地,而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产生侵权纠纷,小朱作为原告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称此地为侵权行为地。小李则认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外地,且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并非小朱所在地,不应由小朱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就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这两地法院有管辖权。在此案中,小朱所在地是否为侵权行为地需具体分析。
2、在普通侵权案件里,常见的侵权行为地是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若此案为普通侵权案,小朱以自己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需有法律依据及相关实际情形支撑,不能片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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