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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存在软件作品:得有受法律庇佑的软件,得有点创意和独特性呢。
2.实施侵权行为:没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就擅自去复制、改吧改吧、翻译,还到处传播呢。
3.接触与相似:侵权人得有接触到受保护软件的可能,而且他们搞出来的软件和受保护的那软件得从整体结构、功能、算法等方面看都很相似呢。
4.过错方面:一般得有主观过错呀,像故意或者过失啥的。
要是侵权人能证明自己行为合法或者没过错,那就不用担侵权责任。
总之呢,软件侵权得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案情回顾:
小朱开发了一款具有独特算法和功能的绘图软件,在业内小有名气。小李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到该软件,未经小朱许可对其进行简单修改后重新命名并传播。小朱发现后,认为小李的行为构成软件侵权,而小李坚称自己的软件有独立创作思路,不构成侵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存在软件作品,小朱开发的绘图软件具备创意与独特性,受法律保护。
2、小李未经许可擅自修改、传播小朱的软件,实施了侵权行为。
3、小李有接触小朱软件的可能,且两款软件在整体结构、功能等方面相似。
4、小李若无法证明自己行为合法或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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