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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著作权侵权调解主要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就侵权行为进行协商和沟通。
调解本身并不一定意味着承认侵权。
调解的目的是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争议,而不是单纯地判定侵权的存在与否。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侵权方承认了侵权行为,那么这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并且通常会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体现。
但如果侵权方不承认侵权,调解也可以继续进行,通过调解人员的协调和斡旋,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总之,著作权侵权调解不一定能使侵权方承认侵权,它主要是为了促进纠纷的解决和双方的利益平衡。
案情回顾:
小丽发现小胡使用的作品与自己创作的高度相似,认为小胡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小胡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建议,双方进入著作权侵权调解程序。调解中,小胡坚称自己并未侵权,是独立创作,与小丽作品相似纯属巧合。小丽则拿出诸多证据表明小胡侵权,双方就侵权与否产生激烈争议。
案情分析:
1、调解旨在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并非单纯判定侵权。即便小胡不承认侵权,调解仍可继续。
2、若小胡自愿承认侵权,应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体现。但此次调解中小胡否认侵权,需调解人员协调斡旋,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以平衡双方利益、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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