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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首先,不可忽视明显存在的侵权行为,例如在未征得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复印、发行、演绎/表演、放映、广播以及汇编其作品等。
其次,这些侵权行为无疑对著作权人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失,不论是经济层面上还是声誉方面的损害都应该被纳入考量范围内。
最后,有充足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证实此类侵权行为确确实实的发生,如涉嫌侵权的各类作品、交易记录等都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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