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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通常以营利为目的,若没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文字等各类作品进行复制发行,且复制品数量累计达五百张(份)之上,便属于刑法所指“有其他严重情节”,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然而,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以及具体案件实情,认定标准存在差别。
像那些比较小众或专业性强的作品,五百本的数量标准或许就不适用了。
3.总之,到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数量标准,得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判定,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许发现小李未经自己许可,复制发行自己创作的专业性较强的学术著作。小许认为小李复制品数量虽未达五百份,但已侵犯其著作权,构成犯罪。小李则称这类小众专业作品不应按五百份的标准衡量,自己不构成犯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复制品数量累计达五百张(份)之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不过,对于小众或专业性强的作品,认定标准有差别。本案中小李复制发行的是专业性学术著作,不能简单以五百份判定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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