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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乱用诉讼权利类,当事人清楚自身诉求无法律支撑,却恶意起诉,只为达成不正当目的,像骚扰对方或是拖延时间等。
2.编造虚假诉讼类,故意捏造虚假的著作权纠纷实情,向法院提起诉讼,妄图获取非法好处,例如伪造著作权相关证书等。
3.恶意诉讼骚扰类,并非以获取实际经济利益为主,而是频繁发起诉讼,给对方带来精神压力与经济负担,此行为极大地扰乱了司法秩序。
总之,著作权恶意诉讼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破坏司法秩序,必须依法进行规制。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小朱为了扰乱小李经营,明知自身诉求无法律依据,仍恶意起诉小李著作权侵权。他故意捏造虚假的著作权纠纷情况,还伪造了相关证书,频繁发起诉讼,并非为获取实际经济利益,主要想给小李带来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属于乱用诉讼权利,其清楚诉求无法律支撑却恶意起诉,目的不正当,属于为骚扰对方。
2、小朱故意捏造虚假著作权纠纷实情,伪造相关证书,这构成编造虚假诉讼,妄图获取非法好处。
3、小朱频繁发起诉讼,不以获取实际经济利益为主,给小李带来诸多负担,扰乱了司法秩序,属于恶意诉讼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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