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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没经著作权人同意,把他的文字作品、音乐啥的,还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给复制发行啦,这些复制品加起来有五百张(份)以上呢。
2.没得到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就去复制发行他们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总共五百张(份)以上啦。
3.没经过许可,就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搞得公共秩序乱糟糟的。
4.没经著作权人或者跟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同意,故意避开或者弄坏人家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设置的保护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技术手段啦。
只要达到上面这些标准中的一个,就有可能符合著作权盗版侵权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啦。
案情回顾:
小朱未经某知名作家许可,私自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达六百份。小李未获某影视公司授权,复制发行该公司制作的电影录像制品五百五十份。小胡未经许可播放广播节目,造成当地公共秩序混乱。小丽则故意避开某软件著作权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手段,非法使用软件。四人行为引发对是否构成著作权盗版侵权刑事案件立案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复制发行文字作品超五百份,符合著作权盗版侵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2、小李未获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制品超五百份,同样达到立案标准。
3、小胡未经许可播放广播节目致公共秩序混乱,符合相应立案情形。
4、小丽故意避开技术保护手段,也符合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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