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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没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把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等各种作品给复制发行啦,像那些复制品的数量加起来有五百张(份)那么多呢。
2.没得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就去复制发行他们制作的录音录像啦,复制品的数量总共达到五百张(份)以上。
3.没经过许可,就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啦,播放的时间累计起来有五百分钟以上嘞。
4.做出那种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赚的钱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啦。
只要达到这些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立案去追究刑事责任啦。
案情回顾:
小朱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私自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复制品多达五百份。小李在未获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相关制品,数量也达五百份以上。小胡未经许可播放广播节目,累计时长五百分钟以上。小丽则假冒他人署名创作美术作品,非法获利三万元以上。四人因此引发法律纠纷。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复制发行其作品,复制品达五百张(份)以上,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小朱行为符合此标准。
2、未获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品,数量五百张(份)以上同样可立案,小李行为违法。
3、未经许可播放广播节目累计五百分钟以上,小胡的行为也达到立案标准。
4、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且非法获利三万元以上,小丽行为构成犯罪,均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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