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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在先使用抗辩:被告若能拿出证据,证明在商标权人注册该商标之前,自己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已有一定影响力,那就能以此进行抗辩。
2.合法来源抗辩:被告要是能证实所售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就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3.不构成近似商标抗辩:当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有争议时,被告可以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含义等方面来阐述其不构成近似。
4.未造成混淆抗辩:倘若被告能证明自己使用商标并未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同样可以进行抗辩。
总之,被告要依据具体情形挑选恰当的抗辩理由,且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撑。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某商标的商标权,发现小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遂起诉小李商标侵权。小李称在小朱注册该商标前,自己已使用该近似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力;还表示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能说明提供者;同时强调所使用商标与小朱的商标在整体结构、读音、含义等方面不构成近似,也未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案情分析:
1、若小李能拿出证据证明在小朱注册前已使用近似商标且有影响力,可进行在先使用抗辩。
2、若能证实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可能被认定商标侵权。
3、从商标整体结构等方面阐述不构成近似且有依据,可作为不构成近似商标抗辩。
4、若能证明未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也可进行有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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