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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视听作品一般拥有出租权。
依法律规定,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也就是有权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这些作品,不过计算机软件除外,除非出租是以其为主要标的。
2.这表明视听作品的权利人能管控其作品的出租行为,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像电影的发行方就可授权电影院出租电影拷贝等。
但要注意,若出租不是以计算机软件为主要标的,那计算机软件就不享有出租权。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部热门电影的著作权人,他发现小李经营的店铺未经许可出租该电影的拷贝。小朱认为小李侵犯了自己作为著作权人的出租权,要求小李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小李则称自己并不知晓小朱拥有出租权,且觉得出租此类拷贝很常见,不应认定为侵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小朱作为该电影著作权人,有权管控其作品的出租行为。小李未经许可出租电影拷贝,侵犯了小朱的出租权。
2、小李以不知晓小朱拥有出租权及出租常见为由抗辩不成立。法律规定明确,著作权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小李不能以不知情等理由免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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