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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在合作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创新成果,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取决于具体情况。
依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款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合作研发活动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如果有双方事先协议约定的,则此项权力应当依照约定的方式分配给权利人;
若未作任何约定且未形成共同意志的,那么这类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将被视为由参与该次合作研发项目的各方面共同持有。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合作开发成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成果,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协议或存在合理的共识,就可以按照约定分配;
若是双方未能提前达成共识,则该类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会被视为各个合作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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