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条评论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对于尊贵的专利权人所实施的关于专利权利用途的限制性条款来说,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重要的信息点:
首先是对于那些在专利申请日期之前已然制造了同样的产品、运用了同种方法,或已做好了制造及使用方面的必要准备工作的人群,只须在原有的生产和使用范围之内继续从事这一活动,便不会被视为触犯专利权;
其次,我们也应注意到,短暂的越境运输等行为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最后,对于那些能够证实侵权产品来源合法性的人士,则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