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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影视版权之发行权通常归版权所有者。
多数影视作品的版权属于制片人、出品人等创作主体,他们有权决定怎样将作品向公众传播与发行,比如授权电视台、网络平台播放,制作音像制品发行等。
2.实际中,版权归属可能因合同约定改变。
制片人可能与其他投资方签合同,约定共同享有版权及发行权份额;
在委托创作时,委托方可能保留部分或全部发行权。
3.总之,影视版权的发行权一般归版权所有者,具体情况得依据实际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来判定。
案情回顾:
小李是某影视作品制片人,拥有该作品版权。小胡是投资方,与小李签订合同,约定共同享有版权及发行权份额。之后,小李未经小胡同意,擅自授权网络平台播放该作品。小胡认为小李侵犯其发行权,双方产生争议,小胡将小李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影视版权的发行权一般归版权所有者,但实际中可因合同约定改变。本案中小李与小胡签有合同,约定共同享有发行权份额。
2、小李在未经小胡同意下授权网络平台播放作品,违背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小胡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发行权份额,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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