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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未获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多种作品,若复制发行作品数量总计达五百张(份)以上,便属于刑法中“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不过各类作品的具体数量标准存在差异。
像计算机软件这类复杂作品,五百张(份)的标准或许偏低;
而简单文字作品可能需达到更高数量标准才构成犯罪。
总之,定罪标准要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李未获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多种作品。其中计算机软件300份,简单文字作品400份,总计700份。著作权人发现后将小李告上法庭,小李认为自己复制发行的计算机软件未达五百张(份),不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双方就小李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获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数量总计达五百张(份)以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各类作品具体数量标准有差异。
2、对于小李的情况,不能仅看总数,要考虑不同作品的特性。计算机软件这类复杂作品,五百张(份)标准或许偏低,所以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小李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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