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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作者的这三项权利保护期没限制哦。
署名权就是能表明自己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啦;
修改权呢,就是可以自己修改或者让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防止作品被歪曲、篡改的权利哟。
2.公民的作品呀,发表权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到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是作者一辈子再加死后五十年呢,到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要是合作作品,就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它们享有的职务作品,发表权保护期是五十年,到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到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也是五十年,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要是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发表,就不保护啦。
案情回顾:
小李创作了一部小说,小胡所在公司声称该小说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应归公司所有。双方就作品发表权及相关权利保护期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自己作为公民,权利保护期是一辈子加死后五十年;公司则主张按法人作品规定,发表权保护期五十年,相关权利到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案情分析:
1、首先需明确作品性质,若确为职务作品且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公司,公司主张的发表权保护期五十年,到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符合规定。
2、对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到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若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发表,公司主张到首次发表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也合理;若未发表则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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