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条评论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关于合作开发完成之发明创新成果的属权问题,需依具体情形进行判断与处理。
依照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新成果,如在其申报专利的权力归属上有明确约定的,应遵照约定执行;
若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该项发明创新成果归属于参与合作研发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所有。
因此,无论是何种方式完成的合作开发项目,对于其所产生的发明创新成果的权益归属,均可依据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和处理。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