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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
要确定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也就是被告有途径获取原告作品。
接着得证明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表达上有实质性相似,从整体看,在思想表达、情节、结构、语言等方面相似到能让普通观察者觉得被告抄袭了原告作品。
2.混淆可能性原则:
此原则多在商标侵权领域运用,不过在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中也会被考虑。
若被告的使用可能让相关公众对作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告作品为原告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需明白,在具体侵权判定时,要综合各种因素,依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李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发表。小胡偶然得知小李的小说后,不久也推出一部新小说。小李发现小胡的小说与自己的在情节、结构上极为相似,认为小胡抄袭。小胡则坚称自己并未接触过小李小说。双方就小胡是否接触过小李小说以及两部小说是否实质性相似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若能证实小胡有途径获取小李小说,且两部小说在思想表达、情节、结构等方面相似到让普通观察者认为小胡抄袭,那么小胡可能构成侵权。
2、同时考虑混淆可能性原则,若公众可能因两部小说的相似对作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小胡小说为小李小说,小胡也可能构成侵权,需综合案件各种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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