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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关于不构成侵权方面:
需清晰表明己方产品与原告专利在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未踏入专利保护范畴,让法官能直观理解两者并非相似或相同。
2.合法来源方面:
强调从正规渠道获取产品,如正规供应商处采购,且能提供确凿的进货凭证等,以此降低赔偿责任,让法官认可这一合法情形。
3.现有设计抗辩方面:
明确指出己方产品外观设计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从而主张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使法官明白这一抗辩理由的合理性。
4.赔偿数额过高抗辩方面:
当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过高时,要及时提供己方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相关证据,以便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让法官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李所售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要求高额赔偿。小李则坚称自己不构成侵权,称其产品与小朱专利在视觉效果上差异大,未落入保护范围。同时表示产品从正规供应商处采购,有进货凭证,且该外观设计在小朱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为公众所知,还认为小朱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案情分析:
1、小李指出产品与专利视觉效果差异明显,若经审查属实,可认定未踏入专利保护范畴,不构成侵权。
2、小李能提供正规进货凭证,表明产品有合法来源,可降低其赔偿责任。
3、若小李能证明产品外观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按规定不构成侵权,无需担责。
4、面对小朱高额赔偿主张,小李提供相关证据,有助于法官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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