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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若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期限,最终导致其应享有权利丧失,自该障碍消除之日算起,最长可在二个月内,但最晚不得超过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年时间,可以向专利局详细阐述原因,附带提供相关证据文件,以申请恢复其所失去的权利;
(2)若是当事人因为合理原因,如病痛、疲劳等因素导致未能按时履行期限义务,从而使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他们亦可在收到专利局关于此事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向专利局陈述缘由,并提交申请来恢复其丧失之权益;
(3)对于那些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维持费用或者是年度费用之人,他们可能仅能以不可抗力作为理由,并据此要求专利局恢复对其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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