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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需视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在其所述之委托研发活动结束后,培育出的发明或创造成果,若无专门法律的特殊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特别约定,则获授权专利的权利将归属于研发方。
倘若研发者顺利获得了专利权,那么,委托方可依循法定程序执行该项专利。
因此,对于委托研发产生的发明和创新之所有权归属问题,如有明确约定应遵照约定标进行分配,若未作特别约定则为研发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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