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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他人包装若与在先使用的相似,易构成侵权。
以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为准,整体视觉效果易致混淆误认,就可能侵权。
相似程度高会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侵权可能性大。
像包装的形状、颜色等组合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以为同来源或有特定联系,就可能侵权。
具体相似程度判断需综合多种因素,且在不同法律情境和案件中会有差异。
案情回顾:
小郑经营一家食品公司,其产品包装已在先使用多年。后来小李新成立的公司推出一款同类产品,包装与小郑公司的极为相似。小郑认为小李的包装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侵权,遂将小李告上法庭。小李则坚称包装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
案情分析:
1、判断是否侵权,应以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看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易致混淆误认。若消费者易因包装误以为二者产品同来源或有特定联系,小李就可能侵权。
2、相似程度的判断需综合多种因素,本案要考量包装形状、颜色等组合情况,且因法律情境不同,结论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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