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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通常,先使用并不意味着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注册依申请在先原则,谁先申请注册谁就拥有商标权。
但若使用在先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即便他人后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也可能构成侵权。
2.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像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使用方式是否易致混淆等。
3.若在先使用的商标有一定知名度,而后使用者的使用可能让消费者混淆,在先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主张在先使用权,对抗商标权人的侵权指控。
4.总之,使用在先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需依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郑经营一家小吃店,招牌名为“香酥包”,已营多年且颇具知名度。小李见生意好,便在另一条街开了家“香酥包”点心店。小郑认为小李侵权,小李则称自己也有权使用此名。双方就“香酥包”商标使用权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通常商标注册依申请在先原则,但小郑“香酥包”使用在先且有一定知名度,虽未注册,也有一定权益。
2、判断小李是否侵权,需考量小吃店和点心店服务类别是否类似,其使用“香酥包”方式是否易致消费者混淆。
3、若符合条件,小郑可主张在先使用权,对抗小李侵权指控,具体要综合多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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