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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混淆判断:若普通大众容易把用了侵权商标的东西,跟有注册商标的东西搞混,那就算侵权。
2.近似考量:被起诉的侵权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形等方面跟注册商标相近,容易让大众误以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一样,或者觉得有特定联系。
3.商品服务类似:被起诉侵权的商品或服务,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属于同种或类似的。
只有都符合这些,才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呢,具体得看实际案件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文具店,销售自有品牌笔记本。小丽则是知名文具品牌“晨光星”的商标所有者。小丽发现小朱所售笔记本商标为“晨光月”,其文字、读音与自己的“晨光星”极为相似,且二者都用于文具类商品,认为小朱侵权。小朱却称自己的商标有独特设计,不构成侵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从近似考量看,“晨光月”与“晨光星”在文字和读音上相近,易让大众产生混淆。
2、就商品服务类似而言,二者均用于文具类商品,属于同种情况。
3、结合混淆判断,普通大众确实容易将二者搞混,综合判断小朱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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