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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赔偿数额依权利人被侵权的实际损失来定,不好确定时,就按侵权人因侵权获的利益算。
2.若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难以明确,可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
3.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能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至三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且要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4.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若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而相关账簿资料主要在侵权人手中,可责令其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法院可参考权利人主张和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某知名商标专用权,发现小李恶意使用该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小朱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小朱因难以提供自己被侵权的实际损失证据,小李又拒绝提供自身因侵权获利的账簿资料。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小朱主张按较高标准赔偿,小李则想少赔。
案情分析:
1、因小朱被侵权实际损失不好确定,小李又不提供相关账簿资料,可考虑按小李因侵权获利来计算赔偿数额。
2、鉴于小李是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法院可在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数额的一倍至三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同时小朱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也应由小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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