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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商标标识近似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上相近似,易致混淆,就可能侵权。
比如,两个商标的外观很相似,容易让消费者搞混。
2.商品服务类似考量: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属相同或类似类别,让公众觉得两者有特定联系,易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例如,同是食品类的商品,商标却相似。
3.混淆可能性判断:综合商标知名度、市场实际等因素,看是否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或认为有特定联系。
若满足,就可能被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食品店,所售食品使用“美味佳”商标。小李也开了家食品店,其商标为“味美佳”,二者外观相似。小朱认为小李的商标与自己的“美味佳”近似,易让消费者混淆,属于商标侵权,遂将小李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从商标标识近似判断来看,“美味佳”与“味美佳”在文字构成要素上相近,外观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满足商标标识近似侵权的可能条件。
2、从商品服务类似考量,双方均经营食品类商品,属于相同类别,商标相似易让公众觉得两者有特定联系,存在侵权可能。
3、综合判断,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有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误认的可能,或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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