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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驰名商标具有被争议的权利。
依据现行法律,已注册商标若违反特定条款,如第十三条第二款等,在注册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
2.对于恶意注册的情况,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若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侵犯或不当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按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不过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案情回顾:
小胡拥有一驰名商标,小李在未经小胡许可下注册了一个与小胡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小胡发现后,在小李商标注册四年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宣告小李的注册商标无效。小李则称小胡此举是恶意阻挠其正常商业发展,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依据现行法律,已注册商标若违反特定条款,像第十三条第二款等,在注册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小胡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小李商标注册五年内提出申请,符合此规定。
2、若小李属于恶意注册,小胡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小胡按规定申请宣告小李商标无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其主张应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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