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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易致混淆即侵权。
-赔偿数额依权利人实际损失定,难确定时按侵权人获利定。
-二者皆难确定,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定。
2.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赔偿数额可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至5倍。
-此数额应含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法律虽未明确最高限,但会综合因素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食品店,未经小丽许可,擅自使用小丽拥有的注册商标用于其售卖的同类食品包装上,这一行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小丽发现后,将小朱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小朱则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且易致混淆的,构成侵权,小朱的行为已满足侵权条件。
2、关于赔偿数额,若能确定小丽的实际损失,依此赔偿;难以确定时,按小朱的侵权获利赔偿;二者都难确定,则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定。若认定小朱是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赔偿数额可在上述基础上1至5倍,且应包含小丽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具体数额由法院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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