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条评论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1.一般而言,创作者拥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像发表权、署名权等诸多权利皆归创作者所有。
这些权利涵盖了作品从创作到传播的各个环节,确保创作者对作品的掌控。
2.倘若在征集活动中存在特殊约定,比如规定著作权归征集方所有,那么就应以该约定为准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种特殊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会改变著作权的归属情况。
3.总结来说,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归创作者,但当有特殊约定时,特殊约定优先。
这体现了在著作权问题上,既要尊重创作者的权益,也要考虑到特殊约定的效力。
案情回顾:
小李创作了一幅画作,后小胡所在公司举办作品征集活动,小李便提交了该画作。活动结束后,小李认为自己作为创作者,对作品拥有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等权利。然而小胡称活动规则中有特殊约定,著作权归征集方公司所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创作者小李对其创作的画作拥有著作权,像发表权、署名权等权利应归小李,这是对创作者权益的基本保障。
2、但此次征集活动存在特殊约定,若该约定明确规定著作权归征集方公司所有,那么此特殊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著作权归属应依约定,归小胡所在公司。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