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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行为主体涵盖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等。
侵权行为表现为未获许可,借助信息网络向公众供给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
主观过错方面,大多为故意,也就是清楚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自身行为会侵犯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却依然实施该行为。
损害后果会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像作品传播范围变大、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等情况。
因果关系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侵权行为是引发损害后果出现的缘由。
只有全部满足这些构成要件,才会构成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
案情回顾:
小李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小丽是某作品权利人。小李未经小丽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小丽的作品。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李故意侵权,使自己作品传播范围扩大且经济利益受损,双方就小李是否构成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行为主体看,小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侵权主体范畴。
2、侵权行为上,小李未获许可在网络提供作品,满足侵权行为表现。
3、主观过错方面,小李理应知晓该行为侵权仍实施,存在故意。
4、损害后果显现,小丽作品传播范围扩大,经济利益受损。
5、因果关系明确,小李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故小李构成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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