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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通常来讲,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把控。
制片人承担着组织、协调以及监督影视作品创作和制作的重任。
2.倘若在创作进程中有清晰的约定,像编剧、导演等参与创作的人员与制片人达成著作权归属的协议,那就依照约定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3.再者,若是职务作品,也就是创作者在其本职工作范畴内创作的影视作品,除特殊约定外,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不过,创作者享有署名权等其他权益。
4.总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较为繁杂,得依据具体的创作与合作情形来判定。
若出现争议,可借助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案情回顾:
小胡是某影视作品的制片人,全面负责该作品的创作和制作。小李是该剧编剧,创作过程中,小李认为自己对剧本付出诸多心血,应拥有该影视作品部分著作权。但小胡坚持通常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制片人,双方就著作权归属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小李决定诉诸法律。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把控,小胡作为制片人有一定依据主张著作权。
2、若小李能证明与小胡有关于著作权归属的清晰约定,或者该作品属于小李本职工作范畴内的职务作品且有特殊约定,那么著作权归属则需按约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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