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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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