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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通常来讲,若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便可能被当作恶意囤积。
《商标法》明确,注册商标若变成其核定商品的通用名,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倘若商标申请人意在囤积商标,大量申请与自身业务范围或实际需求无关的商标,且这些商标申请后长期未投入使用,就可能被判定为恶意囤积行为。
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还会对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损害。
需注意,具体的认定标准会因地区和具体案件情形而有所不同。
案情回顾:
小胡发现小李名下有多个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且这些商标与小李的业务范围并无关联。小胡认为小李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遂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小李的这些注册商标。小李则坚称自己有合理规划,并非恶意囤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小李名下商标确实三年未用,符合此情形。
2、若意在囤积,申请与自身业务无关且长期未用的商标,可能被判定为恶意囤积。小李商标与业务无关联且三年未投入使用,涉嫌恶意囤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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