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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商标撤三要求提供使用证据,单个证据往往难以全面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状况。
多个不同类型且能相互印证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像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广告宣传资料等。
2.仅凭借一个证据,商标局可能难以确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存在被驳回撤三申请的风险。
然而,若该单个证据极为有力且能清晰明确地证明商标使用情况,也有被认可的可能。
3.总之,为防止商标被撤三,应尽量搜集多方面且有力度的使用证据。
案情回顾:
小李拥有某商标,小胡对该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小李仅提交了一份广告宣传资料作为使用证据,认为足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小胡则主张单个证据难以全面证明,应提供多个不同类型且相互印证的证据。双方就该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真实有效使用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单个证据往往难以全面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状况,小李仅提交一份广告宣传资料,商标局可能难以确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真实有效使用,有驳回撤三申请的风险。
2、但如果这份广告宣传资料极为有力且能清晰明确证明商标使用情况,也有被认可的可能。为防止商标被撤三,应多搜集有力的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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