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1.文字商标:
其判断主要看字形、读音以及含义。
若相近,容易让相关公众在看待商品或服务来源时产生误解,就可视为近似。
像“好又多”和“好又佳”,仅仅差一个字,就很容易引发混淆。
2.图形商标:
从构图、着色以及外观方面来判断。
要是图形的这些方面近似,能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那就属于近似商标啦。
例如两个商标的图形在整体形状以及图案元素排列等方面相似。
3.组合商标:
包含文字、图形等的组合商标,要看各部分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整体外观。
若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就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总之,判断商标近似要综合多因素,以是否易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为主要标准。
案情回顾:
小胡经营一家超市,取名“惠又多”,生意不错。小李见有利可图,在附近开了家“惠又佳”超市。小胡认为小李的超市名称与自己的过于相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自己“惠又多”文字商标的权益,遂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
1、文字商标判断需看字形、读音及含义。“惠又多”与“惠又佳”仅一字之差,读音相近,含义类似,易让相关公众对超市服务来源产生误解,符合近似商标特征。
2、根据商标近似判定标准,小李“惠又佳”名称确实可能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小胡“惠又多”的商标权益。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