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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著作权人身权通常不可继承。
2.著作权人身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些权利具人身专属性,与作者人身紧密关联。
3.发表权方面,有可能作者生前未行使。
要是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其死后50年内,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
若既无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便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4.至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终身享有且不可继承。
即便作者离世,他人也不得侵犯。
像未经许可更改作者署名、随意修改作品内容等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5.总之,著作权人身权原则上不可继承,不过发表权在特定情形下可依规定流转。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作家,去世后留下多部未发表作品。小朱的继承人小李认为自己有权继承小朱的全部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想对小朱部分作品修改署名后发表。而小朱生前好友小胡则认为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小李不能随意修改署名发表,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则上不可继承。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终身享有且不可继承,小李不能随意修改小朱作品署名。
2、发表权若作者生前未行使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死后50年内可由继承人行使。所以对于小朱未发表作品,小李可在符合规定情况下行使发表权,但不能侵犯其他著作权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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