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著作权的人身权一般不可转让。
其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这些权利和作者人身紧密关联,是作者基于创作行为所享有的精神权利,无法与作者分离并转让。
2.以署名权为例,它是作者表明自身与作品关系的权利,属于基本人格权利,他人不能替代或转让。
3.不过,在特定情形下会有例外。
比如委托创作合同中,双方可能约定某些人身权在一定期限内或特定范围内由委托人行使。
但这并未改变人身权不可转让的本质属性。
4.总之,通常著作权的人身权不能转让,只是在特定合同约定等情况下存在特殊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创作了一部小说,小李十分欣赏该作品,想获得小说著作权的人身权,要求小朱转让。小朱起初拒绝,认为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转让,但小李提出可签订委托创作合同,让自己在一定期限内行使部分人身权。小朱对此产生疑惑,不知这种约定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和作者人身紧密相连,不可转让。署名权作为作者表明与作品关系的基本人格权利,他人不能替代或转让。
2、不过,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双方可约定某些人身权在一定期限或特定范围内由委托人行使,但这并不改变人身权不可转让的本质属性。所以小朱和小李的约定在这种特殊合同情况下可能有效。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