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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著作权侵权保护期因作品类型而异:
1.公民作品:
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若为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比如,一位作家创作的小说,其保护期从他创作完成开始,一直到他去世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
要是多个作者合作完成一部作品,那么以最后离世的作者为准,计算五十年的保护期限。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若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就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例如,某公司创作的宣传册,从首次发表起算,五十年内受保护。
3.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保护期也是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再受保护。
像一部拍摄的纪录片,同样遵循此保护期规定。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作家,他在生前创作了一部小说。小胡所在的公司未经小朱家人许可,在小朱去世后的第52年将该小说改编后发布。小朱家人认为小胡公司侵犯了著作权,而小胡公司称小朱去世已久,著作权保护期已过。此外,小静所在公司创作的宣传册,在创作完成49年后才发表,小丽所在公司在其发表后的第51年使用了该宣传册部分内容,小静公司认为小丽公司侵权。
案情分析:
1、根据著作权法,公民作品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小朱去世后第52年,其小说著作权保护期已过,小胡公司不构成侵权。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小静公司宣传册发表后第51年,小丽公司使用其内容时保护期已过,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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