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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网络侵权行为地认定规则如下:
1.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若侵权行为借助特定计算机等设备展开,那么该设备所处位置便是行为地。
2.侵权结果发生地:
其中涵盖被侵权人住所地。
由于网络侵权极易对权利人产生影响,所以其住所地可视作结果发生地。
例如,甲身处A地,乙在B地,乙通过网络侵害了甲的权益,此时甲住所地A地就能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成为侵权行为地。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网络侵权中权利人以及侵权人的利益,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便于法院查明事实、行使管辖权,从而保障网络空间的有序运行。
案情回顾:
小许居住在A地,小胡居住在B地。小胡通过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对小许的名誉权造成侵害。小许发现后,认为自己住所地A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地法院应有管辖权;而小胡则认为实施侵权行为的设备在B地,只有B地法院才有管辖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小胡实施侵权行为的设备在B地,B地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2、同时,侵权结果发生地涵盖被侵权人住所地,小许住所地A地也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所以,A地和B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这样规定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方便诉讼及法院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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